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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我国上诉制度的改革(优选15篇) -ag真人登录

时间:2024-08-02 15:51:00 作者: 字数:78989字

第1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答辩人(被上诉人):张显,男,。。。(其它信息略)

被答辩人(上诉人):药庆卫,男,。。。(其它信息略)

答辩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就药庆卫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宣判。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

一审开庭当天,药庆卫曾经公开对一些媒体(比如*)表示,他的社会评价是正面的。

一审宣判后,药庆卫也曾经公开对一些媒体(比如*)表示,雁塔区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一审宣判后,尽管判决尚未生效,答辩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开向药庆卫道歉,并声明可以根据药庆卫的要求删除微博。至今,虽然没有得到药庆卫的响应,答辩人只好根据一审药庆卫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删除了更多微博。

一审宣判当天,药庆卫通过微博表示,他认为张妙家人张平选、王辉等人与他20万元遗赠纠纷案系答辩人挑拨、撕裂两个家庭的结果。因此不同意与答辩人和解、调解,

看看药庆卫的微博吧

——“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

是药庆卫自食其言还是答辩人挑拨诉讼,人们自有公论。

药家鑫被处决后,药庆卫公开在微博上号召人们对其“大骂”,并且认为大骂对其有安慰作用。请看——

“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那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安慰。

20xx-6-7 17:38 来自新浪微博 ”

骂人虽然不文明,但有时也可以帮人治病,相当于是帮人进行“心理治疗”。比如《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曹操患头风卧病在床,看见陈琳写的檄文,该檄文把曹操祖宗几代骂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惊出一身大汗,头风顿愈。

药家鑫被处决后,药庆卫处于极度悲哀的心境。这种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药庆卫本人对药家鑫罪行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死刑的国家意义、社会意义认识不足。

此时,如果每个人都附和药庆卫的看法:药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窦娥还冤哪!就是张显“喊死”了药家鑫,没有张显呼喊,药家鑫肯定可以活下来呀,等等等等……那么药庆卫就会越来越悲伤,说不定最终可能活活气死。相反,有人高声指责药庆卫几句,反而可以让他从悲痛情绪中挣脱出来。

现在,药庆卫斗志昂扬跟张显打官司,这未尝不是好事。药庆卫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跟张显打官司,成了他和爱人的精神支柱,他还准备将来撰写“一个杀人犯父亲的维权之路”,这些都表明,在药庆卫心里,战斗的意志已经代替了悲哀的情绪,希望已经代替了绝望,这对药庆卫夫妇身体健康是有好处的。

这个简单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也是不会否认的。

一些网友骂了药庆卫几句,答辩人转载了。

因为遭到药庆卫攻击——药庆卫让药家鑫的鬼魂缠绕在答辩人家周围,一时气愤不过,答辩人也回击了几句。

但这些都只是发生在网络上,在答辩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纸媒体无关。

药庆卫还曾经对媒体表示,胜败已经无所谓,答辩人的微博删不删也无所谓,可见药庆卫提起上诉也只不过是想拿答辩人寻开心。

但是,鉴于药庆卫现在已经很开心了,一切都已经很正常了,因此也该明白适可而止这个道理了。一审判决已经很是照顾药庆卫了,答辩人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综上,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20xx年8月29日

第2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1、三、原审法院对侵权损害的结果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到了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2、立方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一方百姓的饮水困难。百姓的救命之水、希望之泉又被上诉人的不负责任自私行为玩弄成泡影。

3、答辩人在本案一审程序时,对上诉人对答辩人的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

4、上诉人一再声称自己的行为达到所谓的“标准”,严格的按照所谓的“流程”,取得了所谓“资质”而付诸于实施的,但是上诉人却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行为的固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即使上诉人采取了如何周全的措施,都不能完全避免其造成损害的风险。即使上诉人实施勘探行为操作规范且符合所谓的“安全距离“也不能免除其应承当的特殊侵权责任。

5、上诉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明瑕疵而达到推脱自己责任的目的是枉

6、综上所诉,鉴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之明确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完备,适时法律正确,恳请深知法律条文之规定,熟知法律及社科之常识,深悟法律之精神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切实维护百姓之切身利益。

7、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其是“为大力实施国家能源战略重点规划,进行加快川西北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地震断裂带调查的工作。同时为缓解川西气荒局面在实施的三分量三维地震勘探工程野外数据采集工作”,且声称原审法院刻意回避这个事实,声称得到了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答辩人不明白上诉人强调这些或需要原审法院认可这些事实的意义何在,是需要人民法院对其一方面响应政策同时中饱私囊,一方面损害一方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予理睬,任意妄为?当然上诉人的企图会破灭,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私欲而损害百姓之利益。

8、基于上诉之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应当反复的强调自己是如何的“合法”、“安全”、“规范”的操作,而应当对其爆破行为与答辩人所属水井水位下降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予以审理。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正确。

9、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10、x市中级人民法院

11、x.2中明确规定“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不应进行爆破作业。”且上诉人所称的30米的安全距离也是错误认知,该标准中所称30米的安全距离是指地下爆破距离地下炸药库房的最低要求距离,并非指远离30米是对所有物或人不至于造成损害的安全距离。

12、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予以片面解读和理解,意在规避法律词汇的词义解释,同时,上诉人一再强调“自己在实施勘探作业时规范、安全操作、所以自己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当然以上诉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这样去理解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答辩人也不与责难。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操作等作业方式,高度危险责任则是指从事对周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最早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中予以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此基础之上以专章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则原则、具体责任类型等做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据上诉法律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行为和物件的固有危险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3、一、上诉人实施的爆破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本案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予以审理。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正确。

14、此 致

15、原审法院在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依据了实事求是的核定原则,即对上诉人之危险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与补救措施需要花费的数额

16、二、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进行现场勘验,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判断,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

17、答辩人因中国石化集团物探大队(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不服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和根据如下:

18、上诉人在上诉中一再宣称自己自己是依法取得了许可,按照操作流程予以实施的爆破作业,一再的引用所谓的“真实数据”达到“合理标准”,甚至引用和片面认知《爆破安全规程gbxx22-20xx》国家标准。在此国家标准

19、了充分的证实,通过原审法院所依职权收集的相关证据,形成了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答辩人因上诉人之危险作业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

20、承接答辩意见之第一要点,上诉人应对其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答辩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因上诉人声称的季节气候、地质条件、供水结构、地下水系等等因素造成的予以举证证实。否则在不存在其它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下,应认定上诉人在水井周围的放炮行为是造成水井出水量锐减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

21、结合起来,确认了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做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22、然。答辩人所属水井经竣工后,必然要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通过常识得之:花费巨资而换来的是一口日出水量仅30余方的水井是不可能得到验收合格的报告的,要明白一点,这不是一家三口的供水井,是需要孕育一方的安全之水、希望之泉。通过相关证据充分证实答辩人之水井在x0年竣工后日出水量为110余立方,且在上诉人实施危险作业后,发生了锐减至日50余

第3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是当今企业财务会计基本理论体系概念框架的基础,更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就指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获取企业会计信息达到其各种决策目的,换句话说整t企业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财务目标构建的基础之上,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对于会计理论研究者来说是t理论问题,而对于从事企业会计实务的会计人员来说确是实打实的实践问题,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是人的主观认识结果,但是它并非是一t纯粹的主观iu只范畴,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受到客观存在的会计环境的影响,会计环境指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以及社会环境,由此可见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它要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变化,我们必须通过对企业会计环境的分析,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变化的基本规律,正确的认识与分析构建企业不同阶段的财务会计目标。

从上世纪70年代起,各国会计理论界才认识到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根基,更是日后评价企业经营活动成败的标准,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由此被提上日程,并成为各国会计理论界研究的焦点、难点。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企业财务目标的构建还没有形成一t权威的、普遍被认同的观点,目前国际会计界探讨较多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模式基本有2种分别是: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

1、决策有用观

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日趋发达、完善的经济背景下。决策有用观建立在社会资源的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而资本市场在此时的资源配置中是主导,企业投资人因为要进行投资所以需要大量可靠、安全的会计信息,这是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就是为企业投资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的信息,帮助企业投资者在未来的经营或投资中做出重要决定,因为这一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导致了在会计确彳人方面,我们不仅要确认已发生的企业经济业务,更要确认那些企业因为经营而发生的或有事项;在会计计量方面我们认为会计报表应反映会计期间内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动态变化,在使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同事多种会计计量方法并存。

2、受托责任观

由美籍日裔著名会计学家、教育家井鸠雄士和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恩里斯特?帕罗科?提出,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公司制的企业形式日渐流行,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企业所有者关注的是企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经营者则因此承担管理企业资源,尽可能的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在这样特定的会计环境下,受托责任观主导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要求会计要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企业经营者在会计期间内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信息,从而判断经营者的管理是否有效,因为这一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要求在会计信息上必须安全、可靠;在会计确认方面,我们只需确认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在会计计量方面,我们也只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即可。

3、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

无论在会计信息提供、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以及财务报告提供等各1、方面都有着自己的不同侧重,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都在特定的会计环境下产生,它们均适应了当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抛开它们产生的特定历史时期,抛开特定的会计环境来谈两者的优缺点是毫无意义的,会计环境是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的前提必备条件,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必须建立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环境背景下,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不仅要顺应国际财务会计目标发展趋势,更要具有我们自己的特点。

1、分析企业所处的会计环境

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发达,资本市场是企业筹资、融资的重要场所,因为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致使企业不能很快进入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也不能很好的筛选出企业进行投资。另一方面很多投资者不太懂得通过财务报表来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这导致企业财务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作用微乎其微,在我国企业资金的取得依然是民间直接投资的方式,很难发挥资本市场在资金投资、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占我国主导的重要行业企业大多都是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在中国不可能从事重要行业,尽管在我国国企改制中,国企股份制正在被广泛推广,但国有控股仍占绝大多数,在上市公司中大中型企业占很少一部分,而这些上市的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制度也不是完全符合国际现在企业制度,而我国国有控股公司融资方式也不以资本市场间接融资为主,而大多数仍以直接投资、融资为主,更重要的是我国从事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普遍素质较低,采取决策有用观为主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显然会因企业规模有限、现代化程度低下以及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而难以实现。

由此可见,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在企业资金筹集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国家作为控购方、委托方仍占主导地位,由此企业资源的委托方也就是投资者与受托方也就是经营者可以明确区分出来。

2、分析我国企业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前提就是要明晰为什么样的使用者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背景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这样特定的会计环境下,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国家各职能部门、银行、i正券市场投资者以及—般企业投资人,这些企业信息使用者因为其所处行业不同、职能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以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不同。

3、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思考

无论是根据“受托责任观”还是根据“决策有用观”构建企业财务会计目标,都不能抛开会计环境和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单独来谈,厝鉴外国先进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状,确定适合我国当前企业发展的财务会计目标必然是“以受托责任观为主,决策有用观为辅”来构建。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的重要目的就是向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这些会计信息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种会计信息就是为企业现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使用者提供企业投资、融资、厝贷等相关会计信息;

第二种会计信息就是为企业现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使用者提供企业现金流量信息,使其能够评估企业因销售、到期厝款或债券以及股利等实际获得收入和预期现金收入价值信息;

第三种会计信息是指企业财务报告,企业财务报告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企业经济资源使用情况,企业财务报告更重要的是能够反应企业受托者也就是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在会计期间内有没有完成预期经营目标,有没有真正为企业委托人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虽然迅猛但是却发展得不那么完善,在会计环境特定的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者越来越多,而且委托和受托关系并不那么明晰,他们都渴望了解企业经营运作情况,以便为自己的投资、融资作出决定,不同的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但是关注的问题无非就是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由此可见决策有用观正在通过资本市场逐渐融入到我国企业会计环境中,成为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模式的有益补充。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必须符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现在企业制度就是企业法人制,企业法人制的实质就是“确认国家拥有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拥有财产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使企业在对所有者承担财产保值和增值责任的前提下,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由此可见在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下,投资者和企业就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我国的上市公司只占所有企业的一小部分,虽然部分企业上市但是也没有完全实现资本流通,国家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国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最基本需求就是要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综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应当主要定位在向企业委托人汇报企业受托人在会计期间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并同时向所有信息需求者提供基本的相关会计信息,因为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尚浅,流通股仍占少数,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以资本市场的需求为导向,社会上的会计信息需求者也仅仅可以通过企业会计信息简单了解企业,若拿这样简单的信息做投资、融资等重大决策是不够谨慎的,所以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制定不能单纯的用决策有用观来构建,决策有用观来制定企业财务目标只能是作为必要补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必然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经济领域的各行业中,国有企业不论是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或是影响力都处于极其重要地位,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也必然要以国有企业需求为主,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分离,企业的管理经营者承担这受托责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建立在帮助国家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同时考核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的会计准则,以上这些都符合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中“受托责任观”的模式。

因企业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投资者有权获取相关企业会计信息,同样受托者也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所需企业会计信息,在国际流行的会计计量模式中,可以满足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所需的就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新生的科技产业、金融产业、金融衍生拼等创造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客观计量环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过去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更适合投资者对企业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特色就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仍占主导地位,在这样的会计环境下,国家、政府就是企业委托人,现阶段企业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就是在分清企业委托责任和受托责任的基础上,首先要满足国家财政收支的需要,同时还要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模式应为三点,第一要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全面、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受托经营成果、财务经营状况等;第二为企业所有者即委托人提供有利于其做出决策判断的会计信息;第三为企业债权人提供全面、真实的企业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能会计信息;第四为社会大众投资者公布企业会计期间内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以便其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我们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必然逐渐会向决策有用观偏移,若干年后,决策有用观势必会发展成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构建的主流趋势。

第4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财务会计准则由出现到发展,到最终的成熟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从最初的西方财务会计准则制定,到现阶段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成就,本文就财务会计准则在美国的发展得出对于各个国家在制定准则时的启示,再次研究了财务会计准则的性质,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会计准则时一种技术手段,另一种是经济后果观,从整体的财务会计准则概述上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的现状。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至今为止已经有将近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首先,在1938年~1959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成立,说明会计原则、程序和会计名词,研究的公报比较侧重与会计实务。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时期的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并没有一定的系统研究和理论的支持,它所发布的一些公报也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并不成熟;而且当时的委员会权威性还不够,并没有像现在有一定的权威性,再者,当时的委员会所发布的公报还存在过分的多样化;其次,在1959年~1973年,美国的会计原则委员会成立,它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通过发布意见书说明会计原则及程序,从而增加它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同样,当时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也有一定的缺陷:它忽视了会计理论研究,一味的强调会计实务,缺乏理论框架,因此,会计原则委员会也无法适应经济环境和外部压力。最后,从1973年至今,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也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fasb,它的主要内容相对于前两者来说有一定的优势,也适合现在的会计发展要求,它的主要工作是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准则进行解释,并且发布技术公报。相比前两者来说,它也存在缺陷:即现在fasb发布的准则过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它发布的准则对日常活动所出现的新的业务的适应性比较差。

对于美国来说,美国会计准则所解决的重大问题则是:在理论方面,它解决了会计的核心概念及其逻辑关系,在准则的自身方面解决了它制定准则的方式、内容含量、政治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于美国会计自身以及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会计发展,都有一定的启示。在会计发展的过程中,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会计准则反映一定的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会计准则受到各种利益相关方的高度关注,而且,会计准则是不断修正和发展的。

(一)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

一些学者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首先认为会计准则本身必须是有序、系统的,而且要内在一致,应该与可观察的客观现实相吻合,并不受个人的左右,在立场上通常是无偏见的。对于这种认识,学者们所具备的思想特点通常表现为首先认为会计本身是一种技术手段;其次,对不同的概念进行界定,演绎或者归纳具体的内容,最后认为存在一些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

既然认为财务会计是一种技术,就要达到完善,但是现实是不可能的,各国的会计组织不一致,是有一定的差异。再者,按这种观点,在准则的研究中主要解决的是财务。

(二)经济后果观

持经济后果观的学者们所持有的立场是,认为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准则本身是一种约束或者规范,背后隐藏经济利益,经济后果观的表现是会计信息影响了各利益相关方,其结果是一部分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会受损,他们所体现出的思想特征是按这种立场认为,单纯追求完善的准则是不现实的,恰当的思路应该是寻求一种经济后果最公平合理的会计准则。对于这种观点的评价,一般认为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因此最完善的准则并不代表最公允的后果,因此,准则制定应当是就事论事,而并不能一概而论。对此,他们所作出的提议则是,在制定准则的同时,它还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回避一套完善的概念框架。

我国的会计准则类似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包括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本原则、会计基本概念以及财务报表,我国的会计基本原则类似于美国fasb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定开始是在建国以后,在建国以后—1992年,我国并没有会计准则,那个时期对会计进行规范的只是国家统一发布的会计制度,1992年~2006年,在这一时期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2006年我国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废止国家的统一制度,在2006年以后我国的会计准则不断自定,不断的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所具备的特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主要是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适应了会计发展的大趋势,现阶段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不断关注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并且由原来的计量属性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使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适应现实的发展,关注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实质,体现出报表的公允真实。

具体来说,我国财务会计准则接受了国际上都比较认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同时还在财务会计目标上明确了目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决策有用观点,体现了一定的投资人的重要性,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提出了一定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规范性,对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也有了一定的扩展,进一步来说对会计工作的权衡观也有提高。其次,在报表体系的构建上面也确立了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的报表体系;最后,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方面借鉴引入了西方国家的做法,并且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会计要素的范围上有了极大的丰富,其中,我们国家的改进方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的会计要素接受了西方国家的十要素观点,另一个则是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以未来经济利益定义要素的方法。最后来说,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在会计计量属性上,形成了会计计量属性多种并存,但是以公允价值为核心逐渐转向价值的计量。

第5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1、报销管理制度

2、会议管理制度

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4、人力资源制度基础文件(人力资源方面不便列为制度的文件可统一到此下管理)

5、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附件较多,各部门及岗位的考核表)

6、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7、差别较大部分,由各分公司自行编制。

8、制度的框架要统一:a、目的;b、主体内容;c、附件(含附表);d、相关制度(与此制度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内的其他制度);e、相关资料(指与此项工作相关但更新频繁,不需列入制度的文件,如"培训管理制度"后可有"员工礼仪手册"这一"相关资料"。)

9、晋升及调任制度

10、连锁店管理制度

11、公司各部门职责

12、各分公司管理体系相应部分的协助编制和监督由总公司相应部门负责;各分公司的管理体系在总公司行政必须有备份,并在调整时随时上报。

13、公司大事记

14、d、职位说明书

15、招聘管理制度

16、采购管理制度

17、b、各部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

18、公司组织架构

19、a、组织机构图

20、制度格式要统一:统一字体、字号、目录排列方式、纸张大小及边距、页码格式等。

21、让当事人参与编写的全过程。

22、文书管理制度

23、办公室管理制度

24、仓储管理制度(含货物进出程序,手续,流程图)

25、公司章程

26、财产管理制度

27、宿舍管理制度

28、奖惩制度

29、不求完善公正,因为制度为企业服务的,也需随企业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所以说"没有永远适用的制度"。

30、c、公司级别层次表(含薪金等级表)

31、员工福利制度(午餐、住宿、生日、节日、探病等等)

32、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3、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34、车辆管理制度

35、资金管理制度

36、薪资管理制度

37、保密管理制度

38、需和总公司用同一制度的,统一发放;

39、超市管理制度

40、合理化建议制度

41、食堂管理制度

42、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资料可单独整理,并不断扩充)(重点:内部与外部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评定。)

43、审计工作制度

44、会计档案制度

45、制度编写要"简明扼要"和"易操作",保证最简洁,最直接,无缺漏地完成此项工作,既不留漏洞,也不走弯路。

46、出差管理制度

47、安全保卫制度

48、档案管理制度

49、编写项目:所有与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关的制度文件都必须纳入此体系中,除此以外,还需考虑近期发展可能需要的制度和条款。

50、财务控制制度

51、和公司制度差别不太大的,在公司制度基础上修改;

52、盘点制度

第6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完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可以提升全面财务管理目标,是实现政府与民众利益的双赢,为政府财务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目标的整体统一,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财务形象问题。在日常工作,政府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既是自身形象的代表,也是政府形象的代表,积极协助做好政府财务会计工作,共同实现自身和政府财务的价值最大化。

(一)我国财务会计体系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现象、经济业务不断出现,旧的会计规范亟待更新,新的会计规范尚未完全建立,使得会计准则制定与会计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的时差。由于会计制度的不完善,客观上为会计舞弊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会计工作虽然发挥了核算监督职能,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会计领域诚信的缺失,曾一度成为大众对政府公信度产生质疑的焦点,伴随我国财务会计体系正处于转型改制期,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在发育、发展阶段,规模不大,在没有严格的监督和约束的管理体系情况下,政府财务会计体系构建的各种缺失,很容易造成政府财务部门直接或间接操纵和反映其意图的工具,会计舞弊、人为调节成本、利润及合谋进行虚假会计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政府财务会计的职能

一般,我国都把政府财务会计分为官厅会计、政府会计和预算会计,其中预算会计又有政府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其他相关部门会计。政府财务会计指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为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所需的特殊信息的经济管理活动。政府的财政会计要素有五项:资产、负债、净资产(专用资金、后备保障金、结余资金等)、收入、支出。

(三)社会发展的必然

政府财务会计作为人民的大管家,要接受人民委托对政府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在管理过程中,久而久之,很容易出现漏洞问题,或者是各种把关不严,法律法规不全,出现种种问题,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政府财务会计体系的建立非常的重要,构筑完善的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府财务会计繁体要统领政府财务的全局的重任,完善而有效的财务会计体系产生了对财务管理的影响,会计主体、会计分期、预算、决算报表的相关信息的合理安排计划,这样才能更合理的安排经费的使用、业务的**,更方便对财务人员的监管,更有利于服务管理管理活动。

(一)政府财务会计目标

政府财务会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分类也应是多角度、动态的、分层次的,政府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为政府的经营管理服务。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最大的缺点就是:片面地强调了为政府的外部人服务,而忽视了会计为内部经营管理服务的作用。财务会计部门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是应政府经营管理需要而建立的,所以政府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为政府的直接经营提供有用的信息;其次,会计的具体目标才是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至于后者,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政府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

(二)完善体系有利性

完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可以提供关于一定时期内政府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活动的可靠资料。利用这一资料,政府财务会计的管理者可以直观地了解政府财务的经营状况,寻找不足,分清责任,从而对政府财务未来的发展做出决策。

完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可以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预测、比较、评估政府财务经营业绩和存在问题的资料。可以使管理者及时发现政府财务经营中的弱点,正确地评估政府财务的经营能力,从而尽早发现不足,扭转局面。

完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可以提供有助于指挥、调节和监督政府财务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资料。指挥、调节、监督是会计的控制职能,通过对政府财务的控制,来达到预期的目标,为政府财务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是完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在政府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完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可以及时查找不足和漏洞,避免发生人为的主观上的任意操作。很多财务工作是要靠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去实现的。首先是有执行力,然后是执行。执行力是规范规定的,理论上应该不是问题。那么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就显得重要。执行要有标准,要在不失制度原则性的前提下让人理解地执行,执行要有统一标准,要前后一致,要不死板,要在实现整体发展目标下执行。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必须要加强与时代的同步发展,这样才能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完善和规范政府财务会计体系,解决好了其相关内容和执行的不足,关系着社会的稳步发展,政府财务工作人员应认真的对待这一项目工作,提升政府财务的整体形象,努力为我国政府财务的发展奠定更宽广的发展基础。

第7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1、一种是以葛家澍为代表的“并存论”。葛家澍(2005)提出第一步先修改、充实现行基本准则;第二步,等到将来时机成熟,基本准则可以转化为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后来的很多学者都沿用了这一观点,如沈颖玲、汪耀祥(2007)提到我国用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充当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符合国情的一种选择,待条件成熟后,我国仍需要构建概念框架;张卓、王健(2011)则直接借用了葛老两步走的观点,并提出两步之间转换的理由。

2、但笔者认为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资本市场逐步完善,民营企业成为一股强大的势力冲击着资本市场,这部分企业就需要为债权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可供经济决策的信息,“决策有用观”应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转变成为主流。如唐皎、陈薇(2011)认为当前环境下,非股份制企业中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较好的将逐步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走向证券市场,会计目标逐渐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

3、王庭华、钟宜彬(2006)根据中国国情,主张由财政部牵头,聘请会计学术团体来共同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会计法规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沈颖玲、汪祥耀(2007)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法规的关系方面来论述其法律地位,认为其应该介于《会计法》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保证执行,同时,对于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应当予以废除。

4、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如何构建的理由,几乎每一篇相关的文献都会提到。以下就一些主流观点进行梳理。

5、从以上的文献中,我们不难看到学者们虽然有不同的声音,但主流思想没有转变:一致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作为会计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赋予它一部分权利。这正是结合我国国情所得出的结论,因为我国民间会计团体、组织的实务、理论还尚待完善,且还没有形成规模,不具有权威性,所以应由财务部来组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执行下去。

6、葛家澍认为有必要将会计的基本概念从准则和制度中分离出来,独立地制定并公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是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7、以上学者观点也趋于统一,但是还有一些分歧,以下笔者就从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两方面进行分析、综述。

8、自从葛家澍(2005)提出应分两步走来实现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后,相关学者在葛老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扩充完善。但目前还是处于“混战”的局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关于实现路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

9、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着诸多弊端,如没有理论的深度难以达成共识、不能超越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而存在、与国际做法不一致。加之,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会计准则的制定就需要理论的支持,从这两方面来看,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迫在眉睫。近些年来,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文献数不胜数,研究成果丰硕,但是在实现路径、构建内容方面还需要集思广益,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以供制定部门参考。

10、葛家澍(2004)借鉴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提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包括:财务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财务报告的列报。沈红波(2005)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财务会计报告。云虹(2009)认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会计目标和会计基本假设;第二层次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第三层次是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和财务报告的列报。并且主张应按照“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要素的确认→要素的计量→财务报告的列报”的逻辑顺序进行分析。与此相似的有翁建英(2012)观点,在她的层次结构图中,把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作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务报表要素,第三层次是会计确认和计量,最后是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11、葛家澍(2005)认为基本会计假设这一概念不易理解,在基本准则中可以不提这个名词,但可以包含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借贷记账法等基本假设的内容。以上文献分歧主要是在会计假设是否应包含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中,随着研究的深入,近年,学者们基本都把会计假设纳入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中。笔者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根据具体国情来制定,由于我国复杂的经济环境,就会产生我国特有和各国共有的一些基本假设,所以需要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指明我国会计假设的特殊性。

12、另一种是“替代论”。朱静芬(2006)等人主张应重新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另起炉灶,废除现有的准则作为概念框架。云虹、李艳云(2009)也表示应取消基本准则,重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且不再赋予其基本准则的身份。唐帅(2012)认为我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与高质量的概念框架相差太远,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重新制定。这两种主张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一直存在,目前尚无定论。

13、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员水平不断提高,之后的学者几乎都认为在我国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是十分必要的。杜兴强(2003)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和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角度阐述了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14、沈颖玲、汪耀祥(2007)、云虹(2009)等均认为我国的会计基本准则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在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会计国际化的现实需求下,我国构建实质上与形式上相统一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15、另一种不同的声音在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否废除的理由上。唐皎、陈薇(2011)认为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应凌驾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上,而不是废除。彭亚琴、黎曦(2011)从两方面阐述了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首先 ,《会计法》是我国财务体系的根本法,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当遵从《会计法》的规定,其法律地位相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较低。另外,从制度收益和成本角度来看,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会计准则组成部分的制度安排,其效率要优于将其作为指导性规范的制度安排。我国应将其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6、近些年来,在前人的研究背景下,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如何构建的研究文献层出不穷,说明广大学者均已认同构建的必要性。

17、九十年代末二十世纪初,我国经济水平还远没有现在发展好,会计人员的水平比较低,没有理论准备,会计环境不稳定等等,在这一系列因素影响下,罗国荣(2000)和黄增洁(2000)认为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条件还未成熟。

18、1976年fasb第一次提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概念,并于1980年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修改,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定义为:概念结构是由互相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可用来引导首尾一致的准则,并对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作出规定。这一定义明确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理论体系,而非第一次定义的为一部章程。自此之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迅速成为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核心和热点。我国也不例外,从近些年的文献看,我国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认识在某些方面已达成共识,但在一些比较重要的领域如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内容和实现路径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对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略加综述。

19、(二)会计目标

20、唐皎、陈薇(2011)则从相关会计理论,经济发展以及政府支持等内外部条件的成熟侧面说明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21、关于会计目标的一些主流论点主要是以葛家澍(2004)为代表的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为辅的“双目标”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论断,是因为相关学者认为我国国有经济(企业)在全部经济中占主要比重;上市公司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国资委作为最大的投资人需要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用来评估、监督公司管理层受托经营√白话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据以进行相应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决策。

22、(一)会计假设

23、国际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没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是包含在法律条文之中,得到法律的支持。从一开始,我国的专家学者在探讨法律地位这个理由时意见就比较统一。

第8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务会计审核工作主要表现在各个机构是按照相应的会计条例和原则来开展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作为社保部门必须要统一标准,还要设置相应的社保财务审核部门和征缴部门,在设置的过程中,各个机构必须要将这一界限划分清楚,将实际的资金开销与所征缴的费用结合,做到相辅相成,将社会保障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会计核算内容不规范

会计报表极其混乱,缺乏统一性,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十分严重的问题。财务报表之所以过于混乱,主要是由于这些报表示不同的机构所产生的,报表中许多的指標与实际的标准严重不符,导致老会计报表流于形式,无法从报表中了解到机构、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就不能够制定相应的标准,这样对于社保体系的构建是极其不利的,没有科学的数据作为社保体系构建的依据,财务会计核算对于社保体系的构建甚至形成了阻碍。

(二)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亟待完善

社会保障财务会计核算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了财务会计无法对社保基金的存储、收缴和支出进行详细的核算,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也无法发挥作用。在记账的方式上也没有进行统一,缺乏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这与我国的宏观调控是相悖的。我国的社保体系还在不断地完善,必须要将社会保障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纳入到政府的财务体系中来,使得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的过程能够被准确地把握,与政府的财务会计核算是相适应的。除此之外,还要保证社会保障的支出与征缴是平衡的,保证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一)确定社会保障的会计分类和范畴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转型的过程中,主要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明确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有着极大的差异,会计审核的标准也是不同的。社会福利会计审核是针对社会群体的福利待遇资金而产生的,而社会保证会计审核主要是针对社会保险的资金而建立的,社会救助会计核算主要是针对社会的救助资金而产生的。因此,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性质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我国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已经有了一定的模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自身的原因,社会保险的财务会计核算依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社会保险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来说都占有着较高的比重,根据具体的分析可以得知,社会保障体系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找到一条新的出路,在个人和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中发挥着预算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核算才能够真正的作为独立的方式来进行审核。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任务

社会保障基金在支出和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构建的基础。无论社会保障基金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基金,都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法规来开展工作。因此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条例和标准来进行核算,保证资金运转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操作符合国家的规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曾几何时,社会保障体系一度称作为确保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保护伞”与“缓冲带”,将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就是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基础建设工作铺平了道路,倘若没有一个具有实效性的社保体系,那么社会经济体系就失去平衡。怎样将国内的社会保障体系里会计审核工作逐步完善起来,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是如今国内社保会计核算工作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9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沧州市文广新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批准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收悉,经20xx年11月12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沧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xx-20xx年)》。

二、沧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是沧州市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严格落实执行。

三、在该规划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完善文化娱乐设施体系,深化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的全民性和普及性;挖掘沧州文化内涵,强化文化娱乐设施的地方性、特色性;规划部分文化产业用地,为未来的强势朝阳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四、力争在规划期末实现规划期末达到文化设施用地147.70公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10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1、此致

2、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3、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4、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5、(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6、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7、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9、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______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10、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11、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12、(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14、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15、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_____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该“冷藏 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第11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答辩人:周,男,汉族,1x5x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x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2该房屋早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已由上诉人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第12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浙江宝亨饰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要求改善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为保证处理效果在原有处理设施基础上增加一个破氰池和压滤机的申请。

二、在增加设施期间,原先污水处理设施要维持正常运行,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三、加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四、新设施增加完成后,须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九月五日

第13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

报来有关**防城区水营街道丹竹江蚬一组项目用地手续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宗地符合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土资发〔20xx〕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农业设施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在防城区水营街道丹竹江蚬一组蔬菜种植项目,使用设施农用地面积36466.872平方米(折合54.7亩)。使用年限5年(从20xx年1月1日至 20xx年1月日止。)。

二、该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期满后,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须在2个月内落实耕土地复垦。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如需继续使用该设施农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三、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该设施农用地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使用林地(涉及林地)、环保、等审批手续。

此复

防城区水营街道办事处

20xx年1月1日

第14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答辩人:周,男,汉族,1x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2该房屋早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已由上诉人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第15篇: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一

答辩人 :,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从20xx年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xx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xx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xx年8月15 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xx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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