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写一篇关于银行的调查报告
主题很多的呀,我就是大堂经理了。
如果向大堂经理提问,主题有关于银行业服务报告,主要做几个比较。同行业比较,服务业比较,现在和过去比较。调查内容包括银行业服务现在提供的休息厅,咨询服务,贵宾服务等等,以及现在银行提供的差别服务这些方面下手。说明一个情况,现在银行业的服务现状。。。。。。
关于银行的调查报告
金融危机渐去,中国银行家们现在最大的挑战是什么?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普华永道联合发布《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09》(下称“报告”)显示,74%的中国银行业高管指出,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给银行经营管理带来挑战,41%的银行家认为“货币政策剧烈变动”让他们在经营中感受到压力。大小银行都迷茫据悉,这是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针对中国银行家进行的首次全面调研,也是危机背景下对于银行业的一次全面回顾。该报告的信息来自于81位银行董事长、行长及副行长的直接经验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问卷。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经理朱国晓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报告的确反映了当下中国银行业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该报告负责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上半年银行的放贷冲动,表明银行仍然是以“跑马圈地”、依赖高资本消耗的贷款业务为发展模式。巴曙松认为,经过上半年天量信贷,中国的银行业已经进入了“战略迷茫期”。他解释说,对于像工、农、中、建、交这样的大型银行来说,在许多地方的大型项目占有率已经达到60%以上,再加上国家还鼓励他们做中小企业的业务。“大银行迷茫的是:业务重点在哪儿?”而对于那些资产总额相对较少的中小型银行而言,大项目很难拿到,小项目又赚不到钱,所以只能配合其他大银行剩余的业务进行一些“补丁贷款”,即便如此,还需要提供更优惠的放贷条件。“本打算靠做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中小型银行,由于大银行的介入,感觉到自己的业务发展重点有些迷茫。”巴曙松说,经过银行业这一轮洗牌,很多银行会找到新的战略路线。一位股份制银行的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的银行业务发展到现在,出现了很多花样各异的产品。但仔细看就会发现,很多银行是在“跟风”,在做“噱头”,并没有搞清楚自身的优劣势。中国银行业之所以会出现“战略迷茫期”,除了自身对核心业务出现的困惑外,银行利差逐渐收窄、经营风险不断加剧以及不良贷款的反弹压力等都影响到中国银行业在未来的战略定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虽然很快,但身在其中,你会发现它一直都比较迷茫。”一位城市商业银行高管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不受那么巨大的创伤,很大程度上是我们还没有犯错误的机会,还没有发展到利用高杠杆率金融创新来犯这种错误的水平。对这一点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银行家最关心利率市场化事实上,中国银行业传统的盈利手段——“赚利差”正受到着严重影响。“由于净息差的收窄,上市银行多未摆脱只赚规模不赚钱的尴尬局面。”安华证券分析师李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上市银行的中期业绩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天量信贷”和与较前两年大幅“缩水”的利润形成鲜明对比。招商银行发布的2009年中期业绩报告显示,上半年实现净利润82.62亿元,同比减少49.83亿元,降幅为37.62%。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银行利差空间进一步收窄,净利息收入下降较快。李明认为,不只是招商,很多银行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幅。净息差大幅收窄导致的“微利”,倒逼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并推动银行业盈利模式尽快转型。对此,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认为,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将会受到挑战。过去几年来,银行利差尽管在逐步缩小,但目前我国银行的利差还保持在2%~3%的较高水平。长期来看,这个水平也是比较高的,竞争激烈的国际银行利差要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对于这种现象,报告显示,41%的银行家认为货币政策剧烈变动让他们在经营中感受到压力。同时,今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高速的信贷投放也对中国银行业的经营造成了压力。90%的受访银行家认为,利差收窄是2009年经营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报告中提到,利率市场化进程是银行家们当前最为关心的一项政策。他们认为,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将会导致银行业竞争格局出现真正的分化,一些没有特色的中小银行可能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一些受访的银行家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一旦实现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依靠“赚利差”维系的盈利模式将受到冲击,特别是中小银行将受到更大冲击。 一位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表示:“面对本轮危机,中小银行只能利用中小企业利润来弥补息差的不足,而大银行通过下调利率抢占市场,造成了恶性竞争。利率市场化后,小银行就可能失去竞争优势,如果再遇到金融危机,我们的生存会受到严重威胁。”过半银行家担忧不良贷款将上升有专家认为,银行盈利模式的变化,可以看作是金融危机给尚显“稚嫩”的中国银行业发出的善意提醒,而如何在信贷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持续保持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则需要考验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智慧。 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自2008 年11月开始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未来两年4 万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在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开始了高速的信贷投放进程。2008 年最后两个月信贷投放额分别为4600 亿元、7700亿元,而2009 年1~6 月投放总额达到7.37 万亿元。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期在“2009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表示,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在不断增加。 “根据14家上市银行上半年业绩显示,大规模信贷投放并没有明显增加银行盈利。”李明说。一位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管指出,“目前,银行业在信贷快速扩张过程中暴露出的管理弱化和不审慎行为是存在的,有的还比较严重,正在积聚新的风险。例如,操作风险压力明显增加、信用风险比较突出、房地产及票据融资等与经济关联度高的业务领域风险也值得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朱小黄则表示,今年3月以后,建行开始放缓信贷投放速度,今年基本实现信贷的先快后慢。不过,他坦言,金融危机没有完全消化掉泡沫,泡沫又开始重新回到轨道上,为未来留下一定隐患。报告显示,55%的银行家认为,未来会出现不良贷款的集中上升和暴露,但80%的银行家预计自己所在的银行未来三年的不良贷款率可以控制在5%以下。一家股份制银行中部地区分行的高管认为,“在持续的信贷扩张下,银行业眼前的收益可能将以损失数年后的利润,甚至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康和信誉为代价。这一轮金融危机也是对中国银行业商业化改制后的一次大检验,对于2009 年以来的信贷狂潮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到底起了怎样的作用,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3~5年后可能会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评价。”(
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普通公民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吗?银行反洗钱是怎么审查的?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普通人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调查。但是如果账户变更频繁且数额巨大,反洗钱调查是可以立案的。银行反洗钱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 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 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银行的调查报告怎么写?
给你一点提示,相信当你依次找到下面问题的答案时,你的调查报告的大纲就已经形成了:
1、你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2、你想得到一个什么结果?
3、你需要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证明这个结果?
4、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
5、分析你的调查过程和结果。